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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11-01 04:30    文字:【】【】【
摘要:德信天下娱乐挂机-怎么样 2、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自2020年6月1日起,宣城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进行严

  德信天下娱乐挂机-怎么样2、根据公安部统一安排,自2020年6月1日起,宣城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对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进行严格查处。

  3、交管部门对近年来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发现,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事故中,81.6%的骑乘人员死于颅脑受损,95%以上都未佩戴头盔,而正确佩戴头盔的骑乘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无一死亡。

  (一)电动自行车自身结构特点引发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由于轮胎窄,车身轻,运动形态很不稳定,行驶时左右摆动的幅度较大稳定性相对比较差,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遇到紧急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并且在行驶时与普通自行车一样几乎无声音,如果驾驶在瞬间掉头或横穿,很难引起其他驾驶人及行人提前对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的注意,故而引发交通事故。

  (二)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差、车速快易引发交通事故。由于一些电动自行车厂家一味迎合消费者心理,忽视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稳定性,不断地在产品的载重量、行驶速度、蓄电时间等方面

  大做文章,如加大电机功率、取掉脚踏板等,大有摩托化趋势,车速甚至可以达到每小时60公里,与普通自行车相比车速大大提高,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凭借其速度优势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很容易与自

  行车、行人发生碰撞;同时,由于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高,其制动距离加长(其制动距离比普通自行车至少要多出3米以上),增加了其安全隐患。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法驾驶直接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上升。电动自行车购买手续简单、价格便宜且使用者不须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因此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里中老年人、学生占了很大比例,他们中有的人对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知之甚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道路上我行我素,在路口、路段上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逆行、随意变更车道、调头、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与车辆和行人争抢道路,遇到突形,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针对电动自行车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隐患,笔者认为,抓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是当前一项迫切的工作。必须从根本上重视,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使电动自行车一上路就跟机动车一样有法律法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要保障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对电动自行车行业实行有效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将电动自行车明确纳入了非机动车管理的范畴,对电动车的行驶速度、道路的使用、违法的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环节,有效制约的法律条文寥寥无几,个别生产商、销售商,钻法律的空子,将“电动自行车”改名“电动助力车”,“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仅有的法律约束成了一纸空文。因此,国家应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有法可依,首先,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应该制定相应的标准,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实行“关、停、并、转”,实行企业的优化重组;其次,提高生产质量,使产品正规化、标准化;最后,建立必要的市场监管机制,质检、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严格检查,车管部门要对合格产品给予登记,对于改装等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允许登记。

  将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积极为路面执法提供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第—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执法者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违法驾驶人给予相应处罚。另外,当地政府根据城市的环境特点和交通状况,将道路的安全纳入政府职能部门年终目标考核,把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整个交通管理大系统中,实行电动车强制购买第三者保险制度,减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

  供电企业是国家电网管理的主要企业,随着市场的发展,供电企业建设规模不断扩展,企业办公机动车辆数量也不断增加,产生了严重的交通拥堵问题。供电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是缓解交通拥堵,解决交通问题的主要方式,对供电企业正常发展具有很大意义。因此,供电企业必须结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现交通责任零事故,为供电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思想是行动的主要指导者。因此实施供电企业机动车辆管理时,首先要让员工和车辆交通管理部门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经济与发展的联系,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经济社会要求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同时将安全作为各项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保证各项作业的顺利进展;和谐社会要求,将安全生产作为主要着力点和切入点,只有从本质上改变安全状况,才能减少各类生产产生的安全事故,进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因此,开展供电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时,要求每位驾驶员做到: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安全行驶,保证供电的正常进展。同时结合实际工作要求,对员工开展健康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对事故的认识,必要时可利用实例介绍,纠正驾驶员的行为,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驾驶对企业和自身的影响。此外,还要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交通安全事故。

  进行供电企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时,要求领导人员必须提高思想认识,重视企业交通安全,同时将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作为企业的核心任务,结合供电企业实际建设情况,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供电公司可以成立以公司领导为主导、各级单位负责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管理委员会,统筹兼顾,共同开展交通安全管理作业;同时基层生产车辆及驾驶人员自己的车辆都必须由公司统一实施管理,接受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单位可设置兼职车官员,负责好单位日常管理工作。采用一手抓政策,从基层开始,落实好各层人员的职责,结合交通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日常管理监督作业,形成自上而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保证供电企业日常作业的开展。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已经成为规范车辆管理,保证交通运行的主要举措。供电企业可结合发展情况,成立专门的交通安全委员会,以总经理为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分管安全生产车辆,单位领导为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交通委员会与安全保护部相邻,形成全面的安全监督体系;其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配到人,直接将车辆安全列入到年终考核中,提高人员的重视,认真履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布置的任务。此外公司还要制定车辆安全检和安全管理监督制度,引导驾驶员人员学习,保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进展。

  进行实际工作时,还要将新型的供电安全方法成功引入到供电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并坚持每月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情况进行分析,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及时分析事故原因、危害和后果,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的责任心。同时,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天气、气候和道路状况,利用先进化平台提醒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及时掌握行车中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掌握安全形式规律,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当前供电企业机动车辆主要存在车辆多、用车多和员工多等问题,产生的交通安全管理问题较多,所以必须结合实际发展,探索适合企业发展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果。

  第一,开展“家庭联合保安全”活动。公司在每年春节之际,可以结合员工的实际表现,给员工家庭写家书,详细介绍公司实施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要求家书给予员工安全嘱咐,提高员工对安全的认识,发挥亲情的教育及监督作用;第二,实现“走进来”与“走出去”的联合,灌输安全理念。车辆管理领导可以组织人员学习其他企业的安全管理方式,加深人员对机动车安全的认识;邀请当地民警到单位讲课,结合当前路段和交通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举办施工队伍安全教育培训班,讲解驾驶和文明行车的内容,全方位保证车辆的安全,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第三,将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定成小手册,提醒员工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采用个人、家庭和社会联合的防范强化交通安全教育,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保安全的安全氛围。

  实行监督检查是消除安全隐患的主要措施,因此供电企业也可以结合实际发展,积极开展一系列的措施,形成监督检查安全化、规范化和标注化发展。

  进行车辆行驶状况控制时,不仅要开展年末安全检查,还要实现季度检查和自查的结合,开展多形式的检查;第一,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可以每月开展一次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第二,天气变化、路况变化或重点节假日时,车辆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结合实际需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强化长途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由车辆安全员或车辆管理人员亲自检查,并详细记录。如果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检查车辆定点停放检查时,第一,每月由领导人员开展以此车辆单位停放检查;第二,由生产值班安全员定期抽查,及时上报检查问题,并考核当事人驾驶状况;第三,构建实时调度系统,全方面控制车辆形式状态。多方位堵缺补漏,要求每辆车辆按车位停放,实现交通安全的有序化管理。

  第一,宣传引导。结合供电企业机动车辆运行状况,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可以利用图片、短信和多媒体电视宣传等方法,将交通中出现常见问题进行整理,加强教育。例如冬季受雨雪天气影响,交通事故多发,此时可以利用上述方法开展教育,指导驾驶员提高思想认识。第二,说服教育。可以利用抓典型、抓重点的方式开展说服教育。例如对思想认识浅薄和容易出现操作问题的员工实施批评教育,同时注意驾驶员情绪变化,利用谈心方式提醒驾驶员,认真克服机动车辆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三,案例分析法。交通事故突发性较强,但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只要积极做好预防,就可以减免不良问题的出现。因此供电企业可以选取一些员工生活中出现的典型实施教育,并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出预防措施,让员工学习机动车辆驾驶经验,并将其应用到实践操作中。第四,检查督导。为了落实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高驾驶员与机动车辆的管理,可以由领导带头,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将交通安全管理列入到日常工作重要内容中,形成人人说、人人管的局面。第五,加强技能考核。供电企业在招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时,不仅要求人员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还要通过实践考核,了解机动车驾驶者的行驶状况,同时通过市级医院体检合格、视力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提高驾驶员的技术操作。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由于该项工作较复杂,容易受到天气因素、人为因素、操作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开展供电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时,必须将其列为供电企业核心工作,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制度,加强交警配合协调,创建安全、文明的运行环境,保证供电企业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促进供电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1]田志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影响研究[J].吉林大学,2011,2(9):34-37.

  [2]田长庆.企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宣传的特点与方式[J].科技创新导报,2012,2(22):234.

  [3]王永毅.加强企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发展,2014,2(7):111-112.

  自从1886年汽车问世以来,汽油与柴油一直都是汽车发动机使用的主要燃料。然而,随着现代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高油耗、环境污染等不可回避的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在人类生活日趋高质量的今天,拯救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对汽车工业的发展提出了极为严峻的挑战,全球汽车产业变革迫在眉睫。为了汽车工业的持续发展,开发和推广电动车、多种代用燃料汽车的工程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世界各大汽车公司争相研究各种新型无污染的环保汽车。我国电动汽车目前正在进入产业化的前夜,由研发向产业化过渡。

  根据科技部牵头制定的《电动汽车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到2015年,我国要实现100万辆的电动汽车保有量,以及100亿瓦时的动力电池产能。同时,与电动汽车有关的充电站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也已经相继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

  用蓄电池驱动的电动汽车的推进系统主要由蓄电池和驱动系统组成,其中核心系统为驱动系统,主要由驱动电机、机械传动装置、功率变换器和控制器等组成。电驱动系统是纯电动汽车的研究开发重点,也是影响纯电动汽车的动力性能和经济性能的主要因素。不同类型驱动电机直接决定了功率变换器和控制器的类型,也能满足对能量控制不同的要求。

  目前纯电动汽车主要选用铅酸蓄电池、锂离子蓄电池、镍氢蓄电池等作为车载能量源。由于传统的蓄电池存在诸如比功率低,不能瞬时大电流充放电等缺点,极大的限制了电动汽车动力性能的提高。目前正在研制的各类高能蓄电池有镍、银、锂和空气四大系列,如镍锌电池、镍氢电池、银锌电池、锌空气电池等多种。这些电池相比传统电池的优点是比能量高、续驶里程长,充电快速;但仍旧存在寿命短、价格高等缺点。

  混合动力汽车是指汽车同时装备内燃机车的发电机组与一定容量的蓄电池两种动力来源的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所使用的内燃机既有柴油机又有汽油机,所以可以使用传统的汽油和柴油作为能源。混合动力车辆具有节能、低排放等特点,引起了全世界的极大关注并成为目前汽车研究与开发的一个重点。

  根据混合动力驱动的联结方式,混合动力系统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串联式混合动力系统、并联式混合动力系统、混联式混合动力系统。

  串联式混合动力系统通常将发动机与发电机做成一体,由内燃机直接带动发电机发电,其电能通过控制系统直接输送给电机转化为动能,最后通过变速机构来直接驱动汽车。当汽车减速或低速行驶时,发电机的发电功率大于电动机所需功率,此时电池充电;当汽车起步、加速或者高速行驶时,发电机发出的功率小于电动机所需功率,电池则向外提供电能。并联式混合动力系统有两套驱动系统:传统的内燃机系统和电机驱动系统。汽车既可以由发动机和电动机共同驱动或者单独驱动。这种系统的优点是适用于多种不同的行驶工况,具有显著的燃油经济性;混联式混合动力系统的特点在于内燃机系统和电机驱动系统分别有一套机械变速机构,两套机构通过齿轮系或行星轮式结构结合在一起,从而综合调节内燃机与电动机之间的转速关系。

  燃料电池电动车是一种用氢气为动力燃料,在常温状态下,通过电化学反应,直接转换成电能驱动汽车行驶的电动车。目前已开发的燃料电池有磷酸燃料电池、碱性燃料电池、熔化碳酸盐燃料电池、固态氧化物燃料电池和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

  燃料电池是燃料电池汽车的核心。其与普通电池区别在于:燃料电池是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变为电能的装置。但燃料电池在产生电能时,参加反应的反应物质在经过反应后,不断地消耗且不再重复使用,因此,要求不断地输入反应物质;普通蓄电池是一种能量储存装置,不产生电能。蓄电池的活性物质随蓄电池的充电和放电反复进行可逆性化学变化,活性物质并不消耗,一般只需要适当地添加一些电解液等。

  任何由电力驱动或部分由电驱动的汽车统属于电动车。上世纪90年代末,市面上开始出现纯电动和混合动力汽车,虽然推出的时间比较晚,但是种类却非常多,现在行驶在路上的有30种以上的类型。

  混合动力汽车:动力装置有电动和内燃机两套,采用哪套来驱动主要是看汽车行书速度、负载及蓄电池充电水平等。充电能量来源主要是来自制动过程和内燃机的能量。

  增程式电动汽车:也称作EREV,有电动和内燃机两套动力装置,电动系统的结构和纯电动车差不多,但电驱动的行驶里程大约60―70公里,行驶途中主要由电力驱动。

  必须使用电动汽车维修专用套筒(图3所示)和专用螺丝刀(图4所示),这样才能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

  3、在对蓄电池充电时,要放置警示标志,并把车钥匙从点火开关上取下来保管好。

  4、在电动汽车上,导线的颜色表示特定的含义,鲜艳的橙色电缆用来警示有高压电危险,虽然目前还没有同意的国家标准,但是对于一些橙黄色导线要引起注意,因为这可能有高压危险。

  电动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维修或使用不当造成短路时很容易引起火灾,电动汽车燃烧的大火比内燃机汽车更猛烈,火情更难被控制,主要是因为其内部有大容量的蓄电池。蓄电池内的化学物质在燃烧还会产生致命的有毒气体。

  电动汽车燃烧时不能用水来灭火,蓄电池的燃烧,用水可能起不到灭火作用。一般采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来灭火,但是这些灭火器都灭不了锂电池的火情,在燃烧现场,首先应该让蓄电池与其它物品分开,让蓄电池自行燃烧完毕,因为这种电池燃烧产生的热量相当高。

  就第一项标准而言,根据《立法法》第63条和第64条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地方性法规,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根据《立法法》第65条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但经济特区法规不能就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做出规定,因为这不属于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之“特事”。就第二项标准而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目的应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不要说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会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使几万辆电动自行车成为废物一堆),就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而言,为什么要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呢?如果立法禁止汽车上路不是更能“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吗?显然,这是荒谬的。立法必须考虑整个立法目的,而不应片面地追求某一项单一的目的。就第三项标准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而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对于珠海几万买不起小车的这一大批电动自行车驾驶者群众来说,显然不是提供方便。相反,立法如果不是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车路线和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的行为(如限制车速等)。那才是真正为群众(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和其他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人员乃至行人)提供方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从珠海现状看,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是否已经达到了应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而在全市普及或基本普及小轿车的水平呢?此恐怕还有距离。就第四项标准而言,《立法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法》在此确立的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要求必须以相应的程序保障,如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各方面意见的听取和协调等。珠海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立法是否经过公民参与和科学论证的途径呢?如果没有,其立法程序就至少是有瑕疵的。

  二、对违反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实行处罚是否违反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

  这取决于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如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规(无论是一般地方性法规还是经济特区法规)是合法的,那么,对违反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实行处罚并不违反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规定。反之,则构成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侵犯。

  如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规是合法的,政府对公民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因为,根据法理,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某种行为(合法行为),使公民的一定财产的价值丧失或降低,构成对财产的“准征收”。政府对“准征收”行为是应当给予补偿的。

  四、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是否应该征求相关生产企业的意见,也就是在该事件中,企业的话语权是否应该得到维护?

  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政府作出任何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都要事先告知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其陈述、申辩。如果相对人人数众多,听取意见的最好的办法是召开听证会。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方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和实施好本条例,使广大市民正确理解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有关规定,现就以下几个问题作出说明:

  有市民提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违反立法法,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是严格依照全国人大的授权决之一和立法法子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并未违反立法法。珠海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订了《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对原《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修订。立法法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立法法还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之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进行立法。道路交通管理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事项,许多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制定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采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是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和立法法赋予的地方立法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并不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并未超越立法权限立法。

  有市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与上位法相抵触。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工具的管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列为非机动车,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看,对非机动车是否实行登记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即电动自行车是否实行登记,是否准许上路行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不是说,国家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一律实行登记制度,一律允许上路行驶,而是说电动自行车是否允许上路行驶由地方决定。

  其次,珠海市具有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实施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珠海的实际对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作出具体的规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规定,是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抵触,也与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立法规定不抵触。《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由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草案中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各地市人民政府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的,提省人民政府批准,从该草案的立法规定来看,电动自行车是否准许上路,应当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对违反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实行处罚是否违反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

  有市民提出,对违反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实行处罚违反了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规定,这是一种对宪法规定的错误理解。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当说,国家允许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并不违法,电动自行车作为个人的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拥有合法的财产与合法使用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法律禁止公民违法使用其财产,拥有电动自行车是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违反法规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却是一种违法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电动自行车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对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实行处罚,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没收的销毁,并不是对合法财产的侵犯。

  有市民提出、合法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上路行驶,造成财产损失政府应当予以补偿。这是一种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要求。

  珠海市早在1998年制定的《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就已规定,非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号牌,方可在道路上行驶。国家道路交能安全法实施后,作为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大量上路行驶带来了交通安全隐患,为此,珠海市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出整洽交通管理秩序的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可以说,在《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之前,珠海市就对电动自行车说“不”。珠海已通过法规和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的规定,市政府从未对电动自行车核发过号牌,从未实施过行政许可,违反规定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按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对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的问题。

  (一)不合法。原《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就已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前,广东全省对电动滑板车、电动摩托车都明确列为“依法应予取缔的非法车”、严禁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出台后,《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继续有效,为此,市公安交警部门曾多次通告,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更加明确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二)事故多:电动自行车属两轮式的交通工具,触地面积小,重心高,惯性大,具有物理的不稳定性,且速度快(最高时速可达60公里,是自行车的5倍),安全系数低,骑行人没有经过专业驾驶培训,不用领取驾驶执照,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据统计,今年1至5月份,我市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有166宗,造成2人死亡,31人受伤。

  自5月27日《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过以来,至6月29日止,我市122指挥中心共接到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报警69宗,平均每天2—3宗,最多的一天接报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5宗。(三)索赔难:电动自行车不用购买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没有保障,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四)与人争道:我市道路现状不适合电动自行车发展,如迎宾路、九洲大道、景山路、人民东路等新建、改建道路都已取消非机动车道,我市道路交通规划,交通管理规划也已明确尽量少建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在人行道上混行,将对市民群众交通安全和行人通行权构成极大威胁。

  (六)不环保:电动自行车不是“绿色交通”工具,它以铅驶电池为能源,铅的每性较大,二次污染比较严重。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废铅酸电池回收管理不善,措施不力,收购无序,加之废电池回收再生技术落后,我市又是没有专门处理工厂,这些都将直接导致环境污染。

  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石油紧缺正日益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但是,一些地方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如何解决这种矛盾?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限定在哪个范围更为科学?其“三包”规定怎样制定更为合理?如何控制废旧电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如何在产业政策上推动电动汽车的发展?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为解决这些制约电动车行业发展的瓶颈,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在本报主办的“第二届中国电动车产业发展高层论坛”召开前夕,特推出此组系列报道,并请关注此次论坛的官方网站

  不久前召开的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先扣车,再处以500元的罚款;如果车主逾期不交罚款,没收的电动自行车即予销毁。

  从2002年北京封杀电动自行车到2003年福州电动自行车禁售事件,再到2004年5月1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十分关注电动自行车的命运。虽然新交法为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身份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该法将电动自行车是否实行挂牌登记管理并允许其上路的决策权下放到了省级人民政府,致使很多地方,电动自行车依然在各种质疑声中步履维艰。

  目前全国各地对电动自行车是禁或放的说法莫衷一是:有的地方允许上牌照,允许上路,以长三角的龙头城市上海为代表,主要是长三角地区,包括南京、苏州、杭州、宁波、绍兴等地;有的禁止上路,禁止上牌照,以北京为首,包括太原、福州、广州、海口、武汉、南宁、温州等地。在禁止地区,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多以行政令的方式,从某种角度上与新交法相抵触,而此次珠海市人大首开全国立法“禁车”之先河,这一举措影响非常巨大,使得电动自行车命运再添变数。

  珠海市禁车条例一通过,电动车车主们立即征集了1000多人的签名,信中列举电动自行车的种种好处,上书珠海市人大和政府,建议设立3至5年的立法缓冲期。日前,本报也收到了这份有着几千人签名的意见书。

  一位给笔者寄信的蒋先生说,抛开电动自行车的种种好处不说,立法封杀电动自行车,不能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善后事宜,如何处理?

  首先,老百姓家里的4万多辆电动车何去何从?根据封杀令,电动自行车一旦上路不仅没收还要被罚款,可车也不能放在家里当摆设吧。一来占地方碍事,二来好好的东西不能用看着也窝心,搁置下去不是废铁也成了废铁。可电动车真成了废铁问题就又来了,按照有关方面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造成污染的说法,岂不是将有数万废旧电池散落民间?

  其次,4万多辆电动自行车车主的8000万元利益损失谁来补偿?一纸封杀令就让消费者的个人财产成了一堆废铁,怎么说都有些冤枉。毕竟车主在买车时并没有过错,到底是要打电动自行车的板子,还是

  第三,买不起汽车的老百姓不骑电动自行车后,如何方便出行?普通平民还有没有路权?珠海有4万辆电动车,牵涉到近4万户近二十万居民的出行,而珠海总共才百余万人口,这4万户应不是一个可忽略的数字。

  珠海曾是全国第一个禁止摩托车上路、上牌的城市,现在又是第一个以地方法规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城市。

  珠海市人大认为,出台该项条例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据该市人工委边主任介绍,珠海早就取消了非机动车道,而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在特区道路上行驶,不可避免地将与机动车或行人抢道。“为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提高机动车通行速度,应该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

  “珠海早已禁摩,目前成效显着,电动自行车却来抢占禁摩后留下的空白市场。造成珠海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多,影响到交通管理工作。作为有人大立法权的特区,我们决定立法禁止它上路。”

  为证明人大立法的英明,珠海市公安局某负责人说:“电动自行车速度快,设计上接近摩托车,最高速度可达60公里-70公里/小时,是一般脚踏自行车的5-6倍,安全系数不高,引发事故多;而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赔难,因为这些车均没买保险;珠海的道路设计许多已取消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悄无声息,幽灵般地快速在人堆中穿梭,给行人带来很大的危险;一些电动自行车走机动车道,又与车争路,造成交通堵塞,引发更多事故。”

  这位官员还援引论据说,据统计,从今年1月至5月,由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达166宗,共造成2人死亡,31人受伤。

  这位官员还指斥电动自行车不环保。“它带来的污染甚于汽车尾气的排放,废电池污染时间更长。据珠海市交管科称,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一般一个月一换,保养得很好的也要一年一换,大部分人都将这些电池随手扔掉。”

  “总之,经过反复研究,决定采用电动自行车在特区内不予注册登记,禁止上路行驶的方案。此举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城市品味和管理水平,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交通安全。”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官员如是说。

  着名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先生认为:珠海立法欠妥,未深入调查中国交通实际状况、产业发展政策和百姓的出行需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并没有规定不允许上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治原则,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是合法行为。市民的合法行为,地方无论什么机构都没有权力禁止或限制。城市立法不能只盯住富人阶层。开小车的人需要方便,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同样需要方便。交通拥堵,汽车、电动自行车都有责任,为什么只禁止或限制电动自行车?

  邱宝昌认为,根据《立法法》,法律的主旨是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级民意代表的立法机构应采取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程序。既应考虑机动车所有者的权益,也应考虑买不起汽车的非机动车用户的权益,道路是全民的,不是哪一个族群或阶层的,应合理公正的分配路权,在现阶段全民经济水准收入不-致的情况下,珠海再怎么“特区”也不可能富裕到每个家庭都能拥有小汽车,要不怎么会有近4万辆电动自行车用户呢?对于这些群体的出行及其交通工具的选择,不应驳夺其上路权和通行权,更不应以取消非机动车道来对待之。抛开公平与正义不说,现在我们提倡建立一个和谐社会,像这样牺牲一些群体尤其是的利益来满足另一群体的利益,这能体现“和谐”的精神吗?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名誉理事长、亚太电动车协会执委周鹤良认为,立法应讲究科学,不仅应立足于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发展实际,也应借鉴国际尤其是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和地区。珠海不是强调其城市的宜居性和现代性吗?请问汽车和公交车能有效解决“点到点”的问题吗?如果只发展私人小汽车限制非机动车,那这个城市恐怕只会更加拥堵和污染。这方面何不借鉴日本东京的例子。

  周鹤良认为,截至目前,社会上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从1998年的5万辆发展到1000多万辆,增长年年翻番。这充分说明电动自行车是深得民心的交通工具,汽车太贵买不起,单车太累不想骑,公交车人太多不想挤,摩托车上牌又被禁。那么在有限的选择空间里,相对快捷省力的电动车就成为许多市民的理想。制定公共政策应充分考虑到这种民意。珠海等地封杀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和理由实在匪夷所思,我不知其封杀令的出台是否经过了听证程序?

  中科院院士何祚庥说:电动自行车并不必然带来社会问题。电动自行车绝大部分都是使用铅酸电池,铅酸电池确实存在二次污染问题,但不存在一次污染;而与小轿车产生的尾气、噪音及电池污染相比,电动自行车的二次污染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何况新型的电动自行车由于使用的是锂电池或镍氢电池,不存在污染问题;至于交通安全,《新交法》既己制定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限速标准并允许其上路,剩下的便是执法管理的问题。要说速度快,电动自行车没有山地车快,事故率也仅是机动车的1/10到1/7.迄今为止,我还没听说过电动车撞死人的事,即使发生恐怕更多的还是驶入机动车道与汽车相关,那为什么不封杀小汽车呢?同为交通工具凭什么区别对待?(信息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蒋和葆)

  不久前召开的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外地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珠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先扣车,再处以500元的罚款;如果车主逾期不交罚款,没收的电动自行车即予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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