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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1-30 04:27    文字:【】【】【
摘要:(首页)/天美注册/(首页)-IT技术网站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号)和《池

  (首页)/天美注册/(首页)-IT技术网站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号)和《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慢行交通,持续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府规范引导先行,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规范承租人骑行和停放行为,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1、便民利民。以方便市民出行为根本出发点,通过经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承租人依法使用和文明骑行,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2、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环境。落实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车辆投入、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管理。

  3、创新发展。经营企业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在车辆设施设备和服务管理上技术创新,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4、属地管理。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压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服务,依法规范引导。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务方式。

  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现阶段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加快慢行系统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衔接成网。对具备条件的现状道路,划设非机动车道、设置隔离设施,为保障市民安全便利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1、制定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技术导则,规范停放点位设置。对禁停区域、路段,制定负面清单。

  2、充分利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居住区、公园及旅游景区等场所的公共空间,施划停放点位,配套建设自行车停放设施。在新建公交场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场所,规划预留自行车停放区。

  1、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公众出行需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等因素,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进行总量调控,制定投放数量上限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2、引导经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达到投放数量上限,经营企业应当停止投放。

  2、自有或租用满足车辆周转与维护需要的停车场地;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具备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

  3、按照不低于车辆投放数量5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卫生保洁,确保车辆完好率在95%及以上。配备必要的车辆转运设备,满足应急转运需要。

  满足以上条件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投入运营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地运营服务机构及场所证明、运营服务方案、投放车辆检验合格报告、管理及运维人员配备情况等材料。

  已在本市投入运营的经营企业,应当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

  2、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4、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设立投诉受理平台,24小时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1、经营企业要合理调度车辆,依据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技术导则、禁停负面清单规定,规范有序停放,维护停放秩序。

  3、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以及经提醒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经营企业,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1、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2、加强经营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

  3、加强对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的约束,市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管理职责将经营企业和承租人失信行为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1、鼓励经营企业通过免押金、降低押金、即还即退押金等方式提供服务。收取押金的,经营企业须在注册地开设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2、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充分运用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承租人信息。

  1、经营企业退出运营的,须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2、对不履行主体责任、行业自律要求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市场。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人民政府、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文明办、市信息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形成“市级统筹、属地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用户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1、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整合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受理审查经营企业的资质材料;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联合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依据考核结果管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督促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置技术导则、禁停区域负面清单;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平台数据接入数字城管平台管理;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动态控制标准;会同市公安部门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调度,建立违规投放停放查处机制;督促指导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4、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慢行系统完善工程规划,慢行系统完善工程实施。

  7、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信息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8、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人民政府、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履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属地监管主体责任,负责停放点位的选址、施划以及停放标志的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实施停放秩序的日常监管,落实相关经费,建立长效保障机制。对所属道路不具备慢行通行条件的,根据全市慢行系统规划,实施改造;对具备条件的,施划非机动车道并设置隔离设施,为群众安全便捷骑行创造良好条件。

  1、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共享单车宣传和引导工作,倡导低碳、健康、文明的出行方式,引导公众依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

  2、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在校学生使用共享单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劝阻不满12周岁的学生使用共享单车。

  3、经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媒体、学校加强宣传,引导公众规范用车,共同维护停放秩序。

  本意见适用于池州市市区(含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发展。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执行,亦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1、“指导思想”的内容表述,依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指导意见》”)中“指导思想”,并参照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中的文字表述拟定。

  2、“基本原则”的内容表述,依据交通运输部《指导意见》中“基本原则”精神,并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拟定。

  3、“发展定位”的内容表述,依据交通运输部《指导意见》中“关于科学确定发展定位”规定精神,并参考《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现阶段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规定要求。

  4、“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内容表述,依据交通运输部《指导意见》规定精神拟定,并参照合肥、上海、青岛等地做法,对车

  5、“确定企业准入条件”的内容表述,总体上依据交通运输部《指导意见》精神拟定,并参考《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意见》中相关准入标准的要求拟定。

  6、“规范企业运营服务”的内容表述,总体上依据交通运输部《指导意见》精神拟定,并参考《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表述拟定。

  7、强化车辆停放管理:的内容表述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三项第8条、《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项第3条、《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二项第3条。

  8、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内容表述按照《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1条有关精神,参照《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项第4条,《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第9条等表述拟定。

  9、保障承租人资金及信息安全:内容表述按照《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12条要求,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三项第10条,《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3条有关规定拟定。

  10、建立运营退出机制:内容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11条、《青岛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第二项第4条有关规定拟定。

  11、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的有关内容表述,依据交通运输部《指导意见》第五项第十四条规定,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拟定。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行业整体发展遇到瓶颈,暴露出许多亟需规范的问题。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旨在鼓励引导和规范共享单车有序健康发展。

  目前,我市共享单车行业处于起步阶段。2018年4月7日,“哈罗单车”(共享单车品牌之一),开始在池州市区陆续投放运营。随后,车辆乱停乱放、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等相关问题显现。根据市领导指示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分别于4月23日、6月5日,两次召集市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运管处等部门会议,共同研究商讨规范管理对策措施。市交通运输局2次,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质监局各1次,分别约谈了哈罗单车驻池负责人,指出了运营期间出现的问题,提出规范发展的相关要求。

  为促进我市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有效解决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制订我市《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非常必要。

  《意见》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意见》共分为四部分五大项内容,主要从总体要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健全保障机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共享单车进行了规范引导。

  《意见》明确了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坚持便民利民、规范有序、创新发展和属地管理等四项原则。

  明确了我市共享单车功能定位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务方式。

  《意见》从完善慢行系统建设、优化停车点位设置、引导车辆有序投放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要求,积极为共享单车在我市有序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在车辆投放方面,确定综合城市发展相关因素,对投放数量进行总量控制,设定上限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禁止无序进入市场,引导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有序健康发展。

  《意见》确定了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投放运营的准入条件和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对企业运营服务、车辆停放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及保障用户资金、信息安全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企业运营退出机制方面,《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退出流程、退出情形进行了确定。

  《意见》规定市政府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从而为共享单车在我市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确定了我市共享单车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同时确定了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人民政府、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的属地管理职责,有利于形成“市级统筹、属地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用户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意见》明确了适用范围为池州市市区(含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人民政府、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

  同时规定各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执行,亦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辖区县人民政府、九华山管委会对共享单车的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是在发展定位上。结合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提出了现阶段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禁止性规定。

  二是在运维管理上。提出了运维人员的比例配备不得低于共享单车投放数量5,车辆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同时,要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平台数据接入到我市数字城管平台进行管理。

  三是在退出机制上。提出了经营企业必须在退出运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并完成承租人押金退还、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四是在部门管理上。增加了税务部门,要求市税务部门对经营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管。

  五是在宣传引导上。要求中小学校做好在校学生使用共享单车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劝阻不满12周岁的学生使用共享单车。

  《意见》初稿形成后,经相关部门两次座谈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18年6月13日,向江南产业集中区、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驻池有关单位(共18家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8个单位及部门书面反馈,其中市文明办、市公安交警支队2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意见,我局对照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意见》送审稿。

  2018年6月18日,报请市法制办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核,在全面认真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规范和完善。

  建议:部门职责中涉及市文明办“负责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骑行环境”,其中“营造良好的骑行环境”为效果用语,且“骑行环境”概念不好把握,建议删去。

  建议:四、健全保障机制(二)明确部门职责,2、“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出行特点,督促指导经营企业调度车辆”,建议由行政执法局进行督促。

  江南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及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行政执法局、市旅发委、市信息办、市工商质监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现就《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拟制解读方案如下。

  一、解读发布时间。根据相关规定,在《实施意见》出台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写解读宣传材料并发布。

  二、解读发布途径。通过市政府网站、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途径向社会发布《实施意见》解读宣传材料,使党委、政府各部门以及企业和广大用户知晓和理解《实施意见》内容。

  三、解读发布主体。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同志署名并发布解读宣传文稿,市政府信息办协助发布。

  为认线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规定,引导、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解读如下: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作为一种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在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行业整体发展遇到瓶颈,暴露出许多问题,亟需规范。

  目前,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2018年4月7日,“哈罗单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品牌之一),开始在池州市区陆续投放运营。随后,车辆乱停乱放、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企业管理维护不到位等相关问题开始显现。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有效解决车辆乱停乱放、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制订我市《实施意见》非常必要,同时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期盼。

  《实施意见》涵盖了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政策主要内容,与国家政策精神一致,同时结合池州实际,从政府、企业和用户等3个层面提出了措施和要求。全文共4个部分5大项内容,主要包含总体要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健全保障机制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基本原则为坚持“便民利民、规范有序、创新发展、属地管理”等4项原则。明确了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功能定位为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的交通服务方式。

  《实施意见》在车辆投放方面作出规定,确定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人口数量、公众出行需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等因素,进行总量调控,制定投放数量上限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禁止无序进入市场,引导有序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对企业在我市的准入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本地设立运营服务机构,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自有或租用满足车辆周转与维护需要的停车场地;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具备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配备规定数量的运维人员、必要的车辆转运设备,保证车辆完好率达一定比例;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和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企业准入实行资质材料申报审核制度,符合条件拟进入我市运营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企业,须在投入运营前30日内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质材料进行审核。

  《实施意见》对企业经营退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企业退出运营的,须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对不履行主体责任、行业自律要求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其收回部分投放车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运营市场。

  《实施意见》规定市政府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确定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从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我市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整合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受理审查经营企业的资质材料;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联合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依据考核结果管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数量;督促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查处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置技术导则、禁停区域负面清单;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平台数据接入数字城管平台管理;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动态控制标准;会同市公安部门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加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调度,建立违规投放停放查处机制;督促、指导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工商质监局、市税务局、市旅发委、市信息办、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人民政府、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

  从目前管理手段看,企业配备线下维护人员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停放秩序的前提。我市《实施意见》提出,企业按照人车比不低于5的比例配备运维人员,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卫生保洁,确保车辆完好率在95%及以上。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企业,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

  涉及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为人身安全、押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三方面,我市《实施意见》都做了明确规定。

  人身安全方面:一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骑行服务;二是企业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需取得车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三是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资金安全方面:一是鼓励倡导企业通过免押金、降低押金、即还即退押金等方式提供服务;二是要求企业须在注册地开设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三是公示押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主动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信息安全方面:一是企业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对承租人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二是企业应健全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等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承租人信息。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主要是用来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相关研究报告显示,单车骑行距离在一公里以内的占58.1%,而电动自行车则主要应用于中长距离出行。对于城市中长距离出行,我市坚持“公交优先”战略,通过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在车辆本身上,电动自行车相较于普通自行车,具有车身重、速度快等特点,需要一定的驾驶技术和经验,道路骑行安全隐患相对较大。同时,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对电池的安全也有很大影响。因此,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现阶段我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运维电线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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