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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05-24 15:08    文字:【】【】【
摘要:首页@聚星注册@首页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统一安排,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限制或

  首页@聚星注册@首页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统一安排,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在特定区域路段或时段通行。

  七、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在未设定停车地点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改装动力装置、改动电动自行车的车架结构、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

  (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最右侧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四)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二)电动自行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给予处罚。

  (二)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20元罚款;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处20元罚款;

  (五)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30元罚款

  十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属性定责。

  十三、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购买者投保责任保险。

  十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道路行驶的,2019年4月15日(含)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备案管理,过渡期为五年,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算。过渡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十五、侮辱、阻挠或者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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