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这些新规千万要清楚!!!《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届时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未戴安全头盔上路将受到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未提供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受到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提出引导性规定,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条例》规定:禁止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违反的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的将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鼓励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按过渡期时登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规定,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就不能继续上路行驶;而根据《条例》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止,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将受到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所需材料:1、车辆出厂合格证。2、车辆销售发票。3、所有人身份证件,由他人代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