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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1-31 04:40    文字:【】【】【
摘要:首页=玄武注册=平台登录 伴随着社会物价水平不断攀高、工作节奏加快和汽油价格连续上涨,作为清洁能源的电动自行车,兼具机动车的动力特点和非机动车上路少限的优势而发展迅猛

  首页=玄武注册=平台登录伴随着社会物价水平不断攀高、工作节奏加快和汽油价格连续上涨,作为清洁能源的电动自行车,兼具机动车的动力特点和非机动车上路少限的优势而发展迅猛,现已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截至2011年,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1.4亿辆。

  海口是热带滨海城市,主城区面积较小,道路狭窄平坦,气候环境适宜骑行。2011年9月,全市已有近30万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给海口市民出行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因其轻摩化严重、速度过快、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等原因成为新的“马路杀手”,频繁引发交通事故。尤为突出的是,同一时期海口市百分之九十的上路电动车是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一旦超标,将严重影响其安全性能,干扰现有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增加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其时速每提高1公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将增加10%。2008-2010年,海口市每年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80起以上,仅2011年上半年就发生事故83起,导致11人死亡,103人受伤。

  从国外对电动自行车的立法情况看,美国国会2001年通过的《联邦电动自行车法》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已基本建立了相对统一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法律体系。目前,联邦和大多数州都把电动自行车作为普通自行车管理,除了部分特殊规定外,电动自行车都适用有关自行车的立法。日本法律只允许智能型电动自行车上路并按非机动车管理,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采用全电动即无脚踏助力的控制模式,电动自行车一般装配镇锅电池或者镜氧电池,整车质量控制在20至28千克之间。德国联邦交通部则通过系列检测对电动自行车的车辆性能进行相应的评价,以决定将其列为非机动车或者摩托车进行分类管理。新家坡法律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的范畴进行管理,全国70多万辆机动车中包括约50万辆的电动自行车。

  在国内,北京、深圳、广州等城市考虑到交通安全的现状和管理,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和上路行驶;上海、成都、杭州等城市则通过政府立法使电动自行车合法化,将其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并对生产产家及产品实行目录登记、进行规范管理、实行登记发牌;而更多的城市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放任态度。

  事实上,为规范对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标准和管理,国家质量监督局于1999年10月颁布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l7761-1999),对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予以清晰的界定: 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车辆设计的最高时速为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应当具备一定的脚踏骑行功能,并对脚踏行驶距离、续行里程、噪声水平、电能消耗水平等作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电动自行车的种类登记、道路行驶速度作了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但是,上述技术标准和交通管理措施尚属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执行困难,造成对电动自行车的产业监督和运行中的规范管理力度较弱,也导致产业发展市场需求与一些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发生矛盾。海南省人民政府曾高度关注过电动车管理问题并为电动车立法专门召开了听证会,终因社会争议强烈、立法难度大而搁置。因此,制定符合海口实际交通状况的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法规,保障市民出行便利和安全,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合理发展,已经迫在眉睫。

  海口市是否具有电动自行车的立法权限以及超标电动车的临时通行期限等问题,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毕志强副主任的高度重视、特别关注并多次听取汇报,对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了重要指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派领导和专家提前介入,指导法规草案的论证和修改工作,所提意见均已被采纳。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海口作为较大的市,根据立法法关于地方性事务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制定专门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电动自行车是禁止上路还是登记上牌、规范管理,如何在保障通行条件的同时强化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如何从源头上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泛滥,如何明确并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则是立法时考虑的重要问题。

  不容否认的是,海口电动自行车的发展适应了特定时期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受到了海口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交通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和交通总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相配套的交通安全管理设施供应不足、城市交通拥堵持续加剧及公共交通服务水平较低等社会、经济、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面对多元利益群体和多元权利意识的冲突,立法作为公共权力面临着权利调整和利益平衡的难题。而以人为本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是政府实现社会规制目标的根本保证。考虑到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电动自行车依然会是海口市民出行的必要交通工具,立法必须针对海口实际情况并解决实际问题,兼顾社会各方利益,注重公权与私权的平衡,因此,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较之完全禁止更加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结合2010年上半年对我市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销售情况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的调研,借鉴福州、合肥、长沙等城市实地考察的经验,相关部门起草了《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2011年3月18日召开的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议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公布法规草案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委托海南省地方立法研究会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草案建议修改稿。《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1年9月1日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批准,2011年10月8日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概念创设和《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的编制

  尽管《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对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作了规定,但是在商家逐利迎合消费者需求、使用者不遵守交通规则以及政府对市场与道路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因素下,车体重量、车速超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比比皆是,限重限速对改装电动自行车而言更是形同虚设。此类电动自行车,究竟该如何定义如何管理,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此,海口参考借鉴了其他城市对电动车管理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如《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中提出的“电动车”概念(“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首创的“非标准车”概念,海口在立法时创设了“超标电动自行车”概念,并且给予超标电动车允许上路行驶2年的处置缓冲期。《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许可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让合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而不允许继续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编制《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

  登记上牌是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做了强制性规定。《办法》要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对车主信息予以备案,规范变更、转移、注销事宜,明确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在强化管理的同时,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也最大限度满足了市民的利益诉求。

  为了保障市民交通工具选择权的正常行使,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路权分配的公平、公正,促进和谐交通建设,《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保障予以了诸多规范,如对非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人行天桥和地下人行过道的建设要求,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停车泊位等。

  平衡、协调市民使用电动自行车的需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之间的关系,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又一现实问题。《道路安全法》及《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非机动车通行有明确规定: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遵守交通信号灯的通行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载物,高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载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等。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海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中新增了以下通行安全的内容: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公里;不得饮酒驾驶;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等。

  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非机动车,众多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车速过快、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等原因导致海口市交通事故逐年增加,既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为了更加有效遏制海口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现象,《办法》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分别规定了对其罚款1000元、200元和扣车等几种处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既是对立法质量的检验,也是对执行效果的总结。

  2012年1月1日以来,海口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实施《办法》,多措并举推进电动自行车规范化管理,促进了海口市道路交通秩序的有效好转。2014年7月,由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内务司法工委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实施《办法》情况进行了为期半年的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法规实施还存在以下的主要问题:一是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混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文明交通意识不强,闯红灯、超速、与机动车抢道、违规载货载人、随意掉头、逆向行驶等现象较为普遍。二是电动自行车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海榆中线条道路未设置非机动车道,豪苑路等14条次干道没有非机动车道;有些路段非机动车道设置不够科学,不方便电动车通行、掉头及通过马路;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建设明显滞后,公共停车场严重不足,乱停乱放现象较为普遍。三是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监管存在疏漏。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及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依然严重,电动自行车改装、拼装行为较为普遍。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方略,立法法的修改体现了中国社会从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发展轨迹,也让立法和执法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为了使《办法》得以更好的贯彻实施,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改进:

  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需要各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商部门要建立长效市场监管机制,督促经销商建立健全进货、销售台账等责任和义务。公安交警、工商、质监部门要联合查处改装、拼装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入市行为。环保部门须加强对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市政府要把非机动车交通设施建设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建设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应规划设计科学合理的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规划设计适应电动自行车推行的坡道;结合旧城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落实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加快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质监部门要及时修编《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完善执法和监管依据,并建立目录的退出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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