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搜索
首页[杏彩注册]主管
首页[杏彩注册]主管
新闻详情
 
当前位置
门徒挂机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2-10-04 13:41    文字:【】【】【
摘要:门徒挂机,《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门徒挂机,《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经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6月23日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和道路通行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与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信息,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发现平台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政务服务中心(站、所)、基层公安机关以及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场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应当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申请、安装号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安装号牌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应当自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或者以其他方式合法取得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

  (三)加装棚、厢、伞具等更改电动自行车原有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和所有权人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和支持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非机动车保险。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优化道路资源配置,配套完善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应当划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有条件的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和充电设施。

  第十六条已经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充电设施的,应当集中停放、集中充电。

  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或者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相关推荐
  • 百世娱乐-提款不到账
  • 门徒挂机
  • 首页/杏鑫注册/首页
  • 拉菲娱乐-钱取不出来
  • 首页〞焦点娱乐挂机〝首页
  • 华兴娱乐平台-注册
  • 首页。【中信注册】。首页
  • 首页,天聚娱乐平台
  • 首页《澳门娱乐挂机
  • 佰创娱乐-登录网址
  •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Copyright(C)2022-2023首页[杏彩注册]主管 txt地图 HTML地图 XML地图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