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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1-24 03:20    文字:【】【】【
摘要:首页、(傲世皇朝注册)、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实施,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为规范和提升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能,保障

  首页、(傲世皇朝注册)、首页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实施,指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为规范和提升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能,保障骑车人员交通安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以下简称新标准)。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标准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解读

  一、为什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亟待修订?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

  本标准起草单位:淳安县千岛湖骑行旅游社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风景旅游委员会、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新华、李春伟、胡新成、井超杰、董悠然、冯玲亚、张海燕、汪黎明、贾玫玫、张源、徐智慧。

  本标准规定了自行车骑行游的基本要求及设施、服务、安全、环境要求和投诉处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以自行车为交通工具,在旅游道路上骑行,借以达到观光、游览、健身、休闲目的的一种旅游方式(以下简称骑行游)。

  经过规划、设计和管理的,通常沿着湖泊、河滨、溪谷、山脊和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而建,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行游客进入的线性绿色开敞空间,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为满足游客骑行要求,按照互相约定接待计划,从事引领、陪同游客骑行,并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工作人员。

  4.4提供骑行游的各服务主体应有相应营运资质,配备服务人员,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和规章制度。

  5.1.2自行车需定期检修,各项装备完好,处于适骑状态,应外观整洁,配备有头盔、车铃(喇叭)、骑行手套、车灯和裤腕等,且统一外部标志,标志上标注服务保障电话等信息。

  5.1.3自行车车型和数量应因地制宜,满足不同骑行游线路与骑行游客需求。

  5.2.1保障车辆宜为机动车辆,为骑行游提供自行车维护(更换)、医护保障、途中临时休息、食品补给和人员收容等服务。

  5.2.2保障车辆需定期维护,外部有明显的保障标志,且配备有自行车、维护工具、简单的医护急救用品、能量补充食品、通信工具和防雨防晒用品等。

  5.3.1.2服务点等级评定依据其基本功能、服务场地、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和服务内容等要求确定。

  5.4.2线路应安全便捷,优先选择绿道,避开大型货车行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混合行驶的道路。

  5.4.3骑行游线路的选取应考虑到当地的景观节点、文化节点、交通节点。在途经主要村落、景点、路口设立标志,标志应合理布置,符合GB/T15566、LB/T013、GB13495、GB15630、GB2894中的相关规定。

  5.4.4高原、山地和河谷等特殊地区应考虑到海拔、坡度和自然灾害等自然因素,合理选择骑行游线路。并按照标准设定标志,标志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2和GB2894中的相关规定。

  5.4.5骑行线路的重要节点宜设立服务点,服务点间距应考虑到地形、海拔和气候等自然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6.2.1自行车租赁应包括:发车前进行游客信息登记、租金押金收取、租赁单回执、车辆检查和装备使用指导;收车后进行车辆检查和维护。

  6.2.2骑行游客有效证件信息需填写完整。骑行游客有效证件为: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

  6.2.5发车交接时应和骑行游客一同进行车辆、装备检查,确认无误后,交予游客。

  6.2.6发车交接时应对骑行游客进行必要装备使用指导和骑行游安全注意事项说明。

  6.2.7收车交接时应和骑行游客一同进行车辆、装备检查,确认无误后,退还押金。

  6.2.8当骑行游客损坏或丢失自行车或配套装备时,可根据相关赔偿规定,向游客收取相应费用。

  6.2.9针对骑行游客团体,应由团队负责人提前进行预约,需提供团队人数等相关信息。团队骑行游线路宜根据各团队人群、意愿等选择相适应的线咨询、预约服务

  6.3.3现场咨询服务人员应语言清晰,态度和蔼、热情、规范解答咨询者的询问和提供相关资料。

  6.3.4预约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应按照工作要求执行,记录服务项目的具体时间、地点、车型、数量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6.3.5网络服务人员应及时查看线上咨询和预约信息,并在24小时内回复。

  6.4.1各服务点应提供周边地区的保障信息,包括周边地区的急救中心、公安机关、维修点等。

  6.4.4宜和当地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当出现伤情较重的骑行游客应及时送往医院。

  6.4.5应配备保障车和24小时值班安全员。保障车内配备有医药箱,工具箱和食品等。

  6.5.1.4仪容仪表端庄、大方,着装统一、得体、整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6.5.1.6应主动服务,真诚得体,精神状态良好,举止行为符合岗位规范的要求。

  6.5.1.7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素质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规定持证上岗要取得的相关证书。

  6.5.1.8对所有在职员工都应建立考核档案,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实行年检制度。

  6.5.2.1.1主动、具体、详实地提供当地旅游资讯和介绍相应的骑行游产品。

  6.5.2.3.1医务人员应取得从业资质,并具备相应从业知识、技能和经历。

  6.5.2.3.2安全人员应熟练使用通信工具和相关手势,具有基本护理能力。

  6.5.2.4.1骑行领队服务应能根据骑行游客的不同需求提供骑行方案,供骑行游客选择。

  6.5.2.4.2骑行领队服务应根据与骑行游客的约定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骑行线路、减少解说景点或敷衍行事。

  6.5.2.4.3骑行领队服务质量应达到GB/T15971-1995中的导游服务质量相关要求。

  6.5.2.4.4骑行领队服务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骑行游客索要小费,不得擅自安排约定外的购物、娱乐等活动。

  6.5.2.4.6骑行领队在领骑时应携带简易工具包和医药包,以便对突发情况进行处理。

  7.1.1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台账、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应急预案,做到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7.1.4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事故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7.3.2服务点工作人员要对骑行游客进行安全提示,并指导骑行游客正确使用装备及设施,劝阻不适合骑行的骑行游客参与。

  8.2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景观,保持骑行游线路及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

  8.4应配备服务人员,清洁、维护设备,定期对线路、营地、装备等例行保洁、维护。

  9.1.2应设立投诉电话,并在网站、宣传资料、服务点、骑行游线路等的明显位置公布。

  9.1.3投诉受理机构对骑行游客投诉的受理应及时、合理、稳妥,记录和档案应保管完整。

  投诉处理流程应符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2011年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中的《管理制度5:调解处理操作流程》第十三章中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

  A.1.1.1设立在骑行线路的重要节点,交通便捷,位置突出,有一定数量的停车位。

  A.1.1.3服务点内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合理,数量充足,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标准要求。

  A.1.2.1应设立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淋浴设施,男、女淋浴间分设,标志明显并有防滑设施。

  A.1.2.2厕所设施采用水冲式,男、女厕所分设,厕所标志明显且有防滑设施。设施与卫生达到GB/T18973-2003二星级的要求。

  A.1.2.3应设立就餐场所,餐厅卫生标准应符合GB16153中的规定。

  A.1.3.1按照所提供的咨询、餐饮、医疗和安全保障等服务种类,配备相应的服务工作人员。

  A.1.3.2服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熟知当地旅游资源情况。

  A.1.4.4能提供五种或以上的资讯服务,包括现场服务、电话咨询服务、网络平台服务、信息资料展示服务和视、音频信息播放服务等。

  A.1.4.5配备有气筒、自行车配件、维修工具和医药箱等物品,提供救援和维修服务。

  A.1.4.6应在明显位置设立安全警示牌,包括头盔佩戴方式、骑行装备使用方法、骑行安全注意事项和线路图等相关警示信息。

  A.2.1.3服务点内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合理,数量充足,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标准要求。

  A.2.2.1厕所设施采用水冲式,男、女厕所分设,厕所标志明显且有防滑设施。设施与卫生达到GB/T18973-2003一星级的要求,西部地区可视情况酌定。

  A.2.3.1按照所提供的咨询、维修等服务种类,配备相应的服务工作人员。

  A.2.3.2服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熟知当地旅游资源情况。

  A.2.4.3能提供三种或以上的资讯服务,包括现场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信息资料展示服务等。

  A.2.4.4配备有气筒、自行车配件、维修工具、医药箱等物品,提供维修服务。

  A.2.4.5应在明显位置设立安全警示牌,包括头盔佩戴方式、骑行装备使用方法、骑行安全注意事项和线路图等相关警示信息。

  A.3.1.1设立在骑行线路的节点,位置突出,有一定数量的自行车停车位。

  A.3.1.2服务点内信息、图形、符号设置合理,数量充足,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标准要求。

  A.3.2.2服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熟知当地旅游资源情况。

  A.3.3.3能提供两种或以上的资讯服务,包括现场服务、电话咨询服务等。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一大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作出了重要贡献。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企业家作用,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生机活力。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创新政企互动机制,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增强企业家创新活力、创业动力。

  ——遵循发展规律、优化发展环境。坚持党管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完善精准支持政策,推动政策落地实施,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

  ——注重示范带动、着力弘扬传承。树立和宣传企业家先进典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强化年轻一代企业家的培育,让优秀企业家精神代代传承。

  3.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加快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4.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探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额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探索建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绿色通道。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5.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研究设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维权服务平台。

  6.强化企业家公平竞争权益保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反对地方保护,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完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7.健全企业家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坚守契约精神,强化企业家信用宣传,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家自觉诚信守法、以信立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在工商、财税、金融、司法、环保、安监、行业协会商会等部门和领域的企业及企业家信息,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8.持续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行监管清单制度,明确和规范监管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市场协同监管。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积极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鼓励创新的审慎监管方式。清除多重多头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9.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坦荡真诚同企业家交往,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鼓励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引导更多民营企业家成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模范,更多国有企业家成为奉公守法守纪、清正廉洁自律的模范。

  10.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对国有企业家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者,要予以容错,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

  11.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

  12.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加强对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优良革命传统、形势政策、守法诚信教育培训,培养企业家国家使命感和民族自豪感,引导企业家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把个人理想融入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

  13.强化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意识。企业家要自觉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强化诚信意识,主动抵制逃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不做偷工减料、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亏心事,在遵纪守法方面争做社会表率。党员企业家要自觉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模范。

  14.鼓励企业家保持艰苦奋斗精神风貌。激励企业家自强不息、勤俭节约,反对享乐主义,力戒奢靡之风,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企业发展遇到困难,要坚定信心、迎接挑战、奋发图强。企业经营成功,要居安思危、不忘初心、谦虚谨慎。树立不进则退、慢进亦退的竞争意识。

  15.支持企业家创新发展。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依法保护企业家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将创新创业作为终身追求,增强创新自信。提升企业家科学素养,发挥企业家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家参与科技创新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向企业开放专利信息资源和科研基地。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创业保险、担保和风险分担制度。

  16.引导企业家弘扬工匠精神。建立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强化企业家“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鼓励企业家专注专长领域,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立志于“百年老店”持久经营与传承,把产品和服务做精做细,以工匠精神保证质量、效用和信誉。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着力培养技术精湛技艺高超的高技术人才,推广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品牌,扶持具有优秀品牌的骨干企业做强做优,树立具有一流质量标准和品牌价值的样板企业。激发和保护老字号企业企业家改革创新发展意识,发挥老字号的榜样作用。

  17.支持企业家追求卓越。弘扬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敢于承担风险的精神,支持企业家敏锐捕捉市场机遇,不断开拓进取、拼搏奋进,争创一流企业、一流管理、一流产品、一流服务和一流企业文化,提供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特我新的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勇立潮头、脱颖而出,培育发展壮大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企业。

  18.引导企业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引导和支持企业家奉献爱心,参与光彩事业、公益慈善事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应急救灾等,支持国防建设,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关爱员工、依法纳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国有企业家要自觉做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的模范。

  19.鼓励企业家干事担当。激发企业家致富思源的情怀,引导企业家认识改革开放为企业和个人施展才华提供的广阔空间、良好机遇、美好前景,先富带动后富,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引导企业家认识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投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振兴和发展实体经济等方面作更大贡献。激发国有企业家服务党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担当精神。国有企业家要更好肩负起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20.引导企业家积极投身国家重大战略。完善企业家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企业家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参与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参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投资兴业,为经济发展拓展新空间。

  21.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核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和领域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探索。优化面向企业和企业家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推进窗口单位精准服务。

  22.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涉企政策、规划、法规,要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保持涉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严格调整程序,合理设立过渡期。

  23.完善涉企政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利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载体,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制度和推送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强化涉企政策落实责任考核,充分吸收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政策后评估。

  24.加大对企业家的帮扶力度。发挥统战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和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建立健全帮扶企业家的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组织企业家座谈和走访,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对经营困难的企业,有关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要主动及时了解困难所在、发展所需,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积极予以帮助。支持再次创业,完善再创业政策,根据企业家以往经营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给予更多便捷支持。加强对创业成功和失败案例研究,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借鉴。

  25.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规划引领。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加强部门协作,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将培养企业家队伍与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同步谋划、同步推进,鼓励支持更多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在实践中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

  26.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总结优秀企业家典型案例,对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行责任、勇于担当、服务社会等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强化优秀企业家精神研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行业协会商会、知名企业合作,总结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规律。

  27.加强企业家教育培训。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家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精准化的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法规培训,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支持发展创客学院,发挥企业家组织的积极作用,培养年轻一代企业家。加大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对企业家的培训力度。搭建各类企业家互相学习交流平台,促进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组织开展好企业家活动日等形式多样的交流培训。

  28.加强党对企业家队伍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作用。增强国有企业家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抓企业党建意识,建好、用好、管好一支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国有企业家队伍。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党建工作多种方式,努力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29.发挥党员企业家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对党员企业家日常教育管理基础性工作,加强党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党员企业家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经营管理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用实际行动彰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和合力,制定和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加大面向企业家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狠抓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分解工作任务,对落实情况定期督察和总结评估,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组织电动自行车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生产企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工作组,开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年1月16日起,该标准报批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目前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近些年来,电动自行车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例如,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40km/h;现行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这些产品性能上接近或达到电动轻便摩托车,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5年来,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分别上升8.6%和13.5%。此外,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电动自行车引发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累计达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始终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指导标准修订工作。新标准全面提升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增加了防篡改、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并对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进行了强制性规定。

  新标准从发布到正式实施拟设置半年到1年的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新产品研发、生产线调整和库存产品消化,具体以标准正式发布稿规定的时间为准。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前,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标准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标准的产品。

  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妥善的解决办法,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化解。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组织完成《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2月14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件主题注明: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反馈)。

  新标准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电动自一、为什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亟待修订?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的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消费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大部分使用铅蓄电池,使用锂离子电池的产品约10%。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1999年发布实施。近些年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例如,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目前实际使用中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最高车速超过40km/h;现行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目前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这些产品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此外,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较差,近几年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始终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指导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是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产品发展情况以及发生的各类事故加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新标准坚守安全的底线,设置了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电池电压、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关键指标,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产品的机械安全、行驶安全、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二是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电动自行车在我国使用广泛,部分消费者从使用方便角度考虑,希望电动自行车速度越快越好、体积越大越好、载重量越高越好、动力性能越强劲越好。但是电动自行车作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主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而目前我国不少地区非机动车道宽度有限、人车混行,如果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车等其他非机动车,会大量占用非机动车道的空间,或者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对汽车等机动车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新标准的修订工作始终本着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审慎研究和确定了每一项关键技术指标。

  三是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考虑到近些年来消费者出行范围的扩大、生活节奏的加快,新标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等方面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从而让消费者获得比普通脚踏自行车更大的出行半径,减轻对骑行者的体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环保的理念和要求。

  四是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从根本上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相区别,这也是电动自行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可以作为电驱动的重要补充,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便利消费者使用。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2014年,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50.95kg,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2015年,北京的任先生骑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一位步行横过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先生所骑电动车最高时速超20km/h,超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认定为机动车,任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等罪对任先生提起公诉。2015年,浙江的徐某某驾驶某品牌电动两轮车,车头与前面行走的行人孙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车辆质量达到101.2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机动车的相关定义,鉴定结论为该两轮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盲目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行驶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盲目行驶,并对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况注意不足,对事故的发生其自身过错是主要原因,判决徐某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医疗费、家属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250565.5元。考虑到肇事车辆生产企业在车主手册中已经明确表明其生产的轻便电动车是一种低速安全的环保型工具,其额定载员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相同,并在掌握骑行要领后可骑上道路,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生产、销售的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对该车辆存在严重超重的问题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说明,因此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酌定由肇事车辆生产企业承担20%的责任比例,即250113.1元。

  新标准一是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从而消除了“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二是在对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安全内容;三是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不给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留下空间;四是对外形尺寸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和鞍座长度等指标,防止车辆超长、超宽,同时避免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造成安全隐患。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证了雨天骑行时的电气安全。六是增加了车速提示音,解决了群众诟病的电动自行车声音小、速度快,从背后靠近时不能提前预警的问题。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说明书的编写要求,内容须包括提示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和使用安全,骑行前进行检查等。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主要是考虑近些年,部分“超标车”车体越来越长、越来越宽,重量越来越重,外观和性能都逐渐摩托化,严重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这类超大车辆极易与其他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发生碰撞。同时,如果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过重,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将给对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必须对电动自行车长度、宽度以及整车重量加以限制。

  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费者使用。根据国际经验看,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只有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两轮车才能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为此,新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调查分析这些事故的原因发现,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产品车身材料基本不具备防火阻燃要求,一旦发生短路等电气故障30秒内即会出现明火,随即全车的可燃材料都会起火燃烧,着火后3分钟火焰温度可上升至1200摄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体,如果在室内起火,留给人员的逃生时间非常有限。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电动自行车引发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累计达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2017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起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2017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因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因此,新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减少发生火灾事故的隐患。

  由于近两年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和充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越来越多,本标准新增和完善了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内容,包括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防失控功能、充电器防触电和防反接等,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电动自行车技术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考虑到目前《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两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将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作出更详细要求,为避免重复,本标准中仅规定了涉及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的最主要指标。

  千余条生命因此消失……血淋淋的教训不断告诫人们,无论多么高额的利润和高效的生活,都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16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面向社会公示,明确最高车速不超

  每小时且不得改装,并对重量、电池等关键指标做出限制。对目前上路平均行驶速度为40公里每小时的电动自行车而言,慢下来是大方向。因为安全是大前提

  ,安全跟上来,产业发展和生活节奏才能真正快起来。自电动自行车上路以来,围绕安全与效率的争议就没断过。当人们习惯了速度带来的便捷出行与物流时,安全二字往往会被抛诸脑后。面对低廉的成本和千亿级的市场,

  年首次发布标准至今的18年间,我国反复修订车速、外形等关键指标却难有结果,背后是一轮轮利益博弈和一次次妥协。在新规范公示期和未来政策过渡期间,新规范势必会引起一些不便,也会触动一些人的“奶酪”。比如,

  生产线的换代也将增加企业的成本等等。但从长远看,对速度、制动、电池等指标的限定将倒逼企业生产附加值高、安全环保的产品,带来更加健康的发展,百姓体验也将更加舒适便捷。安全容不得博弈,更不可妥协。谁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不能抛却安全这个前提,

  把过渡期当成博弈期。相关部门应主动协调各方,在过渡期帮助企业做好存量车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产能化解,给先进制造企业更多扶持,为规范顺利推行铺路。车速慢下来,管理要跟上来。相关部门既要完善法规,加强生产、销售、交通、执法等多个部门多个环节联动监管,

  把问题想足,用更人性化、精细化的管理和服务来引导生产和出行,提升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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