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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12-16 01:30    文字:【】【】【
摘要:傲世皇朝登录-傲世皇朝注册-傲世皇朝官方注册 - 知乎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范》(DB4403/T 344-2023) 产品: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

  傲世皇朝登录-傲世皇朝注册-傲世皇朝官方注册 - 知乎《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范》(DB4403/T 344-2023)

  产品: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充电器: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

  场所的建设:符合《深圳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工程技术规程》(SJG 39),设计美观,与现有建构筑物景观协调。

  场所的消防安全: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集中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要求另行标准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优先设置充电柜、换电柜,并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既有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宜根据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集中充电设施,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不同的运营单位在设置集中充电设施时:应进行互补,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安装位置:应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中附录A和附录G、《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中4.2、4.3、4.6和SJG 39的规定;

  集中充电设施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中4.5的规定。

  电气装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电缆敷设:《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配线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575)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接地装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d) 安装现场临时用电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要求。

  除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中4.2的要求,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具备实时监控工作状态功能,紧急联系人与物业服务人员或者社区服务人员建立联系,发生异常现象应及时通报。工作状态包括以下内容:

  充电场所内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组长度不应大于1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隔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除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中4.4的要求,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电池仓内温度应保持在0℃~55℃范围内,当柜内温度超过35℃时,应启动散热、制冷装置。

  除符合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中4.3和附录G的要求,还应具备如下功能:

  电池仓内温度应保持在0℃~55℃范围内,当柜内温度超过35℃时,应启动散热、制冷装置。

  设在具有明显标识和便于专业人员操作而不易被孩童触碰的位置,箱体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4的要求;

  总开关及其分支回路开关应同时具备隔离、过负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功能,分支回路开关还应具备漏电保护功能。

  裸带电部分至外壳接地部分和不同的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不应少于20mm。

  应采用两孔加三孔10A插座,且能避免两孔和三孔同时使用,其性能要求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99.1)的要求。

  防火阻燃应满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中4.2.9.3的要求。

  交流充电控制器的充电插座应具备防水罩,宜安装在墙上、柱上或支架上,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8m~1.3m。在同一布置面上,充电插座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

  充电线路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中9.2.1和9.2.2的要求,安装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8)的要求。

  应使用性能指标不低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的一般要求》(GB/T 6829-2017)中5.2.9.2要求的A型RCD,避免人身电击伤害。

  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的连接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导通正常。

  应设置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全域设置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4403/T 183-2021)中8.1.6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的搭建可利用既有监控资源。

  支持联网功能,具备与外部通信相关的数据接口,包括RS485、CAN、NFC、电力线载波(PLC)等。

  通信内容符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GB/T 42236.1-2022)的要求。

  应为运营管理系统配备足够的系统管理人员,保障其在服务期内不间断运营,对系统提示集中充电设施异常情况,立即通知运营维护人员进行维护。

  应定期对运营维护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新入职工作人员应经岗位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运营单位还应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在岗工作人员培训。

  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故障时,运营维护人员应在1h内到达现场,2h内完成故障的排除。

  发现集中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运营单位进行处置;必要时应采取断电措施。

  引导居民按照集中充电区域、非充电区域正确停放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柜前设置非停车区,避免影响柜门开启;

  引导外卖、快递行业使用单位内部、商务楼宇、骑手驿站等集中充电设施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充电;

  定期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清理集中充电设施周边杂物,及时处置运营区域周边安全隐患。

  根据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对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突发事件包括: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等;

  协议期满不再继续运营的、经营不善或发生违约行为无法继续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应做到以下要求:

  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运营单位名称、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收费标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等)、24小时服务电话等内容。

  运营单位公示的24小时服务电话应有人值守,为用户提供充电业务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应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安全警示标识及符合《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消防设施标识。

  应设置集中充电区域标识,避免无充电需求车辆占用充电区域,集中充电区域标识版式参见图如下:

  运营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如APP、小程序和公众号),信息采集和应用应符合《信息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的要求;

  信息安全应满足《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GB/T 39786)的要求,具备信息安全防护手段,包含但不限于访问控制、口令认证、数据加密等手段。

  交流充电控制器和充电柜:应明示收费的价格和方法,计费可采用按照充电时间或充电功率等方法;

  退费:运营单位向用户采取包时间收费时,当提早终止服务时,运营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应将余款退回用户。

  运营单位应明确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修改流程,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和管理,记录内容及时、准确、真实和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并进行分类管理,采用电子媒介形式保存,并保留相关人员签字记录原始文件。

  反馈渠道:运营单位应与用户建立联系渠道,联系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电话、网站、移动客户端、现场窗口等;

  b)现场及时解决,对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处理的投诉(如因鉴定、检测、收集资料等其他原因耽误的时间),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明确解决时间;

  运营单位应对集中充电设施运营的安全负责,并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如火灾险、安全责任险、锂电池产品责任险、人身伤害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以应对不可预见事故的发生。

  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将导致整车重量改变,从而影响操控性能和制动性能,改装解除限速后,超速行驶极易失去控制,发生交通事故。

  改装电动车首先改变的就是电路。原本的细电线要通过大电流,电路就会不稳定,电动车在充电或者行驶过程中,容易出现短路,从而引发自燃。

  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或遮阳伞,会遮挡视线,无形中增加了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危险系数;同时加大了车辆风阻,行驶过程中遇到大风天气,易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引发交通事故。

  凡是改装电动自行车,导致不符合国标要求、影响通行安全的,均涉嫌非法改装。

  根据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标准: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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