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娱乐-提款不到账关于这本由被告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在法庭上法庭没有质证,我目前检查他“检测结果”,事实上使用和“检测结果”不一样,也不符合此报告中自己规定的“技术要求”。认为这份报告有疑点。
如果法院不认可这份《质量检测报告》,我就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严格质证情况下判原告败诉是不合法的。
现在再次请问法院,原告向法院递交的《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一书是不是已经足够证明了一审关于“未有证据证明该设计违反该类商品的相关标准。”的问题?
1、未有证据表明被告在售卖案涉商品时承诺该商品的电池盒,电池,电线,控制器系密封,也未有证据证明该设计违反该类商品的相关标准。
他的导电部分几乎全部裸露。且电池盒敞开。请法院判断此条证据是否可以证明电池,电线,控制器裸露的设计已经违反了该类商品安全标准。
2、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在售卖的案涉商品就电线捆扎方式,充电口及插头具体防护方式做出承诺,亦未有证据证明该设计违反该商品的相关标准。
就是说就电线捆扎方式,充电口及插头具体防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这种他违反相关标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总则4.2规定: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以及故障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应当保证不会发生危险。
总则4.2这一条规定还列举几个危险项目。危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产生的热量造成材料变质或人员烫伤。
这条证据是否可以证明被告充电口带电设计已经违反安全标准了?因为他的充电口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情况下会发生危险。所以这种设计已经违反相关安全标准。
关于存在电线捆扎方式松散维护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总则的4.2这条规定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以及故障情况下,电动车应当保证不会发生危险。c)因整车或部件发生断裂松动变形及运动干涉等情形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同时关于电线松散维护差也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3.1.1的导线布线安装a):所有电气导线捆扎成束,布置整齐。的标准。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总则4.2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以及故障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应当保证不会发生危险。危险包括但不仅限于于以下情形:b)在充电,行驶,等过程中引发起 燃烧,爆炸,触电。
关于控制器插头外露出来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6.3.1.1的电气装置导线布线安装:d)电气系统所有接线的导电部分均不得裸露。
3、就原告指称商品存在折叠处金属栓宽松折叠处使用橡胶材料的问题,本案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商品折叠处的金属栓存在影响车辆使用的宽松情形,且未有证据表明被告公司售卖案涉商品时就折叠处使用的具体材料作出承诺。亦未有证据证明该设计违反该商品的相关标准。
请法院确认《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条例以下是否已经证明被告电动车这种金属栓宽松的设计违反安全标准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以及故障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应当保证不会发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