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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04-01 14:05    文字:【】【】【
摘要:关于海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抓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3月27日至4月7日,海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行动后将转为常态

  关于海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为切实抓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3月27日至4月7日,海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行动后将转为常态治理。通过为期两周的“打、防、宣”联合攻势,清除一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火灾隐患。

  重点检查居住出租房集中区域、“通天房”式民房、高层建筑、老旧小区集中区域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违法行为。

  3、检查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员是否有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责任人进行处罚。特别提示:如因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2、《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要求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车充电,拒不改正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请在室外集中充电场所停放和充电,严禁在首层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室内区域停放和充电。

  超出平常充电时间一半以上,说明电池充电能力明显下降,此时应及时更换新电池和充电器。

  购买电动自行车及电池时,要选择知名品牌。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三无”产品。

  充电时间不宜过长,电动自行车一般控制在8小时之内。充电最好在白天进行,停放于小区集中充电桩处,有专人看管。电动滑板车、平衡车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其规定时间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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