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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电动车“落牌”的看这里——《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解读(四)登记相关规定
摘要:关心电动车落牌的看这里《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解读(四)电动车登记相关规定 原标题:关心电动车落牌的看这里《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解读(四)电动车登记相关规定
关心电动车“落牌”的看这里——《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解读(四)电动车登记相关规定原标题:关心电动车“落牌”的看这里——《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解读(四)电动车登记相关规定
《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
低速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限定低速标准,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的汽车。
电动车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购买车辆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参照有关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参照有关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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