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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预防措施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2-11-28 17:00    文字:【】【】【
摘要: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预防措施.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预防措施.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姓 名: 王鹏飞 准考证号: 26 工作单位: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所在分校: 平罗电大 指导教师: 刘仲博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13 年 04 月 23 日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13 年 04 月 23 日 . 论 文 提 纲 一、对电动自行车的认识 1、电动自行车的概念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 3、相关法律的适用 二、电动...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开 放 教 育 法 学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姓 名: 王鹏飞 准考证号: 26 工作单位: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所在分校: 平罗电大 指导教师: 刘仲博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13 年 04 月 23 日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 2013 年 04 月 23 日 . 论 文 提 纲 一、对电动自行车的认识 1、电动自行车的概念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 3、相关法律的适用 二、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现状 1、现在市场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所存在的问题 2、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得不到保障 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1、电动自行车本省存在的问题 2、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3、销售环节存在漏洞 4、管理不到位 四、预防措施 1、登记上牌 2、强制加装限速器 3、对驾骑者严格年龄限制 4、统一标准,规范管理 5、出台地方法规 6、加强电动车驾驶人出行安全意识 .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摘要: 摘要:电动自行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具有环保轻便,方便快捷,价格低廉,既不用缴税费年检,又不用车牌驾照等优势,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并迅速走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成为继公共交通、家庭汽车和自行车之外的又一大交通工具。可是,伴随其数量的激增,电动自行车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递增,类似于超速、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甚至是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则更是数不胜数,使之逐渐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又一大严峻考验。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进行探讨,探寻和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建议,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上路后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让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地行驶,也使道路交通真正实现安全、有序。 关键词:电动自行车、管理、交通事故、原因、措施 . 目 录 一、电动自行车的概念5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含义6-7 三、法律适用8-9 四、电动自行车市场现状9-11 1、车速超标9 2、车重超标10 3、无脚踏功能10 4、保险因素10-11 五、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11-13 1、行驶速度过快11 2、制动性能较差12 3、违章行驶12 4、交通安全意识淡薄12 5、销售环节存在漏洞12 6、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偏低13 六、预防措施13-15 参考文献15 . 一、电动自行车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行人力骑车、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 20km/h;(《道路交通安全法》58 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 15 公里) 2.整车质量:不大于 40kg(含电池); 3.脚踏行驶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 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 7km; 4.续行里程: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 25km; 5.最大骑行噪音: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 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 62dB(A);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 1.2kWh; 6.百公里电耗:以电动骑行(电动助力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 1.2KWH 7.电动机功率: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 240W; 8.制动性能: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 20km/h 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 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 15m。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含义 机动车的普通含义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机动车的法律含义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8 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而且在该法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章节中,很明显电动自行车应属于非机动车辆,我认为这种理解有些片面。 电动自行车确应属于非机动车,但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该条法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即“机动车,是指以动 . 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据此可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本质区别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的最高时速。也就是说,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该“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 20 千米/小时;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 千克;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 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 7 千米等多项指标,只有符合该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5 月 11 日发布并于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中又将机动车的定义补充道:“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其中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 千米/小时,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 千米/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 因此,只有时速在 20 千米/小时以下且整车质量不超过 40 千克 . 的电动自行车才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 20 千米/小时,整车质量超过 40 千克的车辆,则应定性为轻便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 三、相关法律适用 既然可以认定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那么为什么不让电动自行车上牌,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围?这是广大拥有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提出的最大疑问。“平时交通部门不会管理我们,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又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可认定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还以醉驾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引起广大拥有电动自行车市民的不解。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款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模糊,在法律实务上缺乏可操作性,到底是按非机动车还是按机动车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使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处于两难之中,也让司法部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候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依据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最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 . 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 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上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大量出现,确实带来了许多交通隐患。这类电动自行车在路上随意变道、突然拐弯、超载、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十分普遍,驾驶人员绝大部分没有驾驶证,技术生疏、遇到紧急情况往往措施不当,加上超标车辆制动不良、稳定性差,速度快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能上牌,无法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往往得不到落实。 四、电动自行车市场现状 1、车速超标。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在 20 公里/小时以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8 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 15 公里/小时。而这些超标车辆的车速可以达到 30公里/小时,甚至 40 公里/小时。由于这些车辆的制动装置是以低时速的标准生产的,所以,超速行驶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2、车重超标。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重量应在 . 40 公斤以内。但生产厂家为了追求外观的时尚,以及降低材料成本,使用大量劣质材料,车身重超过国家标准。市场上销售的部分类似轻便摩托车的踏板式电动自行车质量大大超过了 40 公斤。由于质量增加,物体惯性增加,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增大,加重了事故损伤后果。 3、无脚踏功能。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装置,由人力脚踏驱动时,30 分钟骑行距离不应少于 7 公里。然而在城市街道上随处可看到踏板样式的电动两轮车,其脚踏已经被取掉,失去了骑行功能。由于没有脚踏功能,势必要增大电力驱动的输出功率,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起步加速性能,这样为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提供了条件。 4、事故频发,是保险公司不愿涉足电动车保险的一个主要因素。业内人士认为,当下,除了引导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进来分担社会责任,并鼓励市民参加保险外,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行业源头治理。电动车事故多发的关键,是一些生产厂家擅自改装,改变车辆的技术参数。比如不少厂家生产的电动车设计时速远超国家“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的标准,甚至达到每小时 4060 公里,因此,有关部门应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手段,保证生产厂家规规矩矩经营,不敢在技术配置上动手脚。另外,市民交通安全意识也需要增强。群众驾驶“超标”、超速电动车的,更要强化交通安全意识。有关方面还要讲清驾驶“超标”、”车辆的危害性,劝导群众尽量不骑或尽快淘汰“超标”电动车。 . 五、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分析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车速过快、制动性能差和驾骑者违章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是电动自行车驾骑者自身缺乏安全意识,不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经常抢占机动车道,还有就是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缺位和法律法规不健全也使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可能。 1、行驶速度过快 按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但现在大街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其行驶速度有时可与机动摩托车一比高低,有些时速甚至达到 40 公里以上, “飞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随处可见。一旦与其它电动自行车或行人发生碰撞后,冲击力较强,往往后果严重,损失较大。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没有非机动车道则应该靠右行驶),而且时速不能超过 15 公里,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也应该下车推行,但电动自行车驾驶者都没有遵守这些规定。 2、制动性能较差 据不少市民反映,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有部分制动性能太差,驾驶时经常遇到刹车不灵现象。电动自行车车轮接触地面面积小,稳定性较差,刹车时摩擦系数小,制动距离长,如果不遵守交通法规,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伤害后果更加严重。 3、违章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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