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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2-08-29 10:24    文字:【】【】【
摘要: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论文题目: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准考证号:26工作单位: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所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论文题目: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准考证号:26工作单位: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所在分校: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2013年04月23一、对电动自行车的认识1、电动自行车的概念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3、相关法律的适用二、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现状1、现在市场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所存在的问题2、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得不到保障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1、电动自行车本省存在的问题2、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3、销售环节存在漏洞4、管理不到位四、预防措施1、登记上牌2、强制加装限速器3、对驾骑者严格年龄限制4、统一标准,规范管理5、出台地方法规6、加强电动车驾驶人出行安全意识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摘要:电动自行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具有环保轻便,方便快捷,价格低廉,既不用缴税费年检,又不用车牌驾照等优势,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欢迎并迅速走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成为继公共交通、家庭汽车和自行车之外的又一大交通工具。可是,伴随其数量的激增,电动自行车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递增,类似于超速、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甚至是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则更是数不胜数,使之逐渐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又一大严峻考验。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进行探讨,探寻和分析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建议,从而减少电动自行车上路后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让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地行驶,也使道路交通真正实现安全、有序。关键词:电动自行车、管理、交通事故、原因、措施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一、电动自行车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行人力骑车、电动或电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技术性能要求:1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道路交通安全法》5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5公里)2.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含电池);3.脚踏行驶能力: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4。续行里程: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5。最大骑行噪音: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6。百公里电耗:以电动骑行(电动助力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12KWH7。电动机功率: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8。制动性能: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含义机动车的普通含义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机动车的法律含义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而且在该法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章节中,很明显电动自行车应属于非机动车辆,我认为这种理解有些片面。电动自行车确应属于非机动车,但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该条法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作了明确界定,即“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据此可看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本质区别在于驱动方式和设计的最高时速。也就是说,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该“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千米小时;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千克;电动自行车必须具备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千米等多项指标,只有符合该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规定中又将机动车的定义补充道:“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其中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千米小时,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千米小时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因此,只有时速在20千米小时以下且整车质量不超过40千克的电动自行车才属非机动车范畴而其他时速超过20千米/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的车辆,则应定性为轻便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辆的身份进行管理三、相关法律适用既然可以认定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那么为什么不让电动自行车上牌,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围?这是广大拥有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提出的最大疑问。“平时交通部门不会管理我们,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又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可认定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还以醉驾论,造成人员伤亡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引起广大拥有电动自行车市民的不解。由于现行的法律条款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模糊,在法律实务上缺乏可操作性,到底是按非机动车还是按机动车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使交警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处于两难之中, 也让司法部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候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依据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最后所 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完全不同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 则。具体规定如下: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 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 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 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上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大量出现,确实带来了许多交通隐患。这类电动 自行车在路上随意变道、突然拐弯、超载、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十分 普遍,驾驶人员绝大部分没有驾驶证,技术生疏、遇到紧急情况往往措施不当, 加上超标车辆制动不良、稳定性差,速度快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由于超标电 动自行车不能上牌,无法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方的赔偿往往得不到 落实。 四、电动自行车市场现状 1、车速超标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该控制 在20 公里小时以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 8条规定行驶的最高时速在1 5公里小时。而这些超标车辆的车速可以达到30 公里/小时,甚至40 公里 小时。由于这些车辆的制动装置是以低时速的标准生产的,所以,超速行驶非常容 易发生交通事故。 2、车重超标。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重量应在40 公斤 以内。但生产厂家为了追求外观的时尚,以及降低材料成本,使用大量劣质材料, 车身重超过国家标准。市场上销售的部分类似轻便摩托车的踏板式电动自行车 质量大大超过了40 公斤。由于质量增加,物体惯性增加,在发生事故时撞击力 增大,加重了事故损伤后果。 3、无脚踏功能。按照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装置, 由人力脚踏驱动时,30 分钟骑行距离不应少于7 公里。然而在城市街道上随处 可看到踏板样式的电动两轮车,其脚踏已经被取掉,失去了骑行功能。由于没 有脚踏功能,势必要增大电力驱动的输出功率,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起步加速性 能,这样为车辆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提供了条件 4、事故频发,是保险公司不愿涉足电动车保险的一个主要因素。业内人 士认为,当下,除了引导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进来分担社会责任,并鼓励市民 参加保险外,最有效的方法,是加强行业源头治理电动车事故多发的关键,是一 些生产厂家擅自改装,改变车辆的技术参数。比如不少厂家生产的电动车设计 时速远超国家“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20 公里”的标准,甚至达到每小时40—60 公里,因此,有关部门应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手段,保证生产厂家规规矩矩 经营,不敢在技术配置上动手脚。另外,市民交通安全意识也需要增强。群众驾 驶“超标”、超速电动车的,更要强化交通安全意识。有关方面还要讲清驾驶“超 标”、”车辆的危害性,劝导群众尽量不骑或尽快淘汰“超标”电动车。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五、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 分析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车速过快、制动性能差和驾骑者违章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是电动自行车驾骑者自身缺乏安全意识,不 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经常抢占机动车道,还有就是相关管理部门 监管缺位和法律法规不健全也使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成为可能。 1、行驶速度过快 按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 公里。但现在大街上行驶 的电动自行车,其行驶速度有时可与机动摩托车一比高低,有些时速甚至达到40 公里以上,“飞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随处可见。一旦与其它电动自行车或行人发 生碰撞后,冲击力较强,往往后果严重,损失较大。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 法》等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如果没有非机动 车道则应该靠右行驶),而且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在横过机动车道时也应该 下车推行,但电动自行车驾驶者都没有遵守这些规定 2、制动性能较差 据不少市民反映,目前市场上出售的电动自行车,有部分制动性能太差, 驾驶时经常遇到刹车不灵现象。电动自行车车轮接触地面面积小,稳定性较差, 刹车时摩擦系数小,制动距离长,如果不遵守交通法规,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伤 害后果更加严重。 3、违章行驶 电动自行车行驶中,经常存在违反交通信号、占道行驶、逆行、不按规定让 行、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 4、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骑车人对交通法规知识缺乏基本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比较淡薄。 在道路上行驶时,往往以骑自行车的习惯行驶,如突穿猛拐、争道抢行、闯信号灯、 随意转弯变道等另外,电动自行车除了载人外,有些电动自行车主还用它来载货, 超重、超宽载货的电动自行车在交通繁忙的路段穿行,险象环生。 5、销售环节存在漏洞 目前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销售点都没有按国家规定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制 限速措施,仍在销售车速严重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销售点存在管理 漏洞。据了解,价格一般在2000-3 00 0元左右的电动自行车,有的时速可以 达到40 公里以上,远远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时速标准。大部分电动自行车车主都 认为,电动自行车要比摩托车安全,而且,电动自行车可以不用上牌,方便省事, 又不用担心违章,偶尔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还不用担心记分和罚款。用一名电 动自行车车主的话说:交了钱就可以上路这些都成为市民喜爱并选择电动自行 车的主要原因 6、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偏低 对电动自行车超标销售问题有关部门监管不够到位,致使不合格电动自行 车大量上路。从目前事故现场来看,很大一部分非机动车事故都与电动自行车 有关,而且这个比例近年来呈上升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 文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而管理中处罚力度偏低而且大量的电动 自行车处于无牌行驶状态,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的监管无法切实 可行,不能从源头上阻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六、预防措施 如何对电动车实施有效管理,减少或消除由此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交 通安全、有序,是摆在相关职能部门面前一道急需解决的课题。应根据自身的环 境特点和交通状况,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法规,使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管理有 法可循,有法可依,堵住管理漏洞,防止失控失管,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安全 有序的交通环境。 1、登记上牌 尽管电动车受到市民的欢迎,但电动车到底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仍然 是让市民和管理者尴尬的一个问题,也是电动车至今无法上牌的主要原因。近 年来,很多市民反映电动车被盗现象严重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电动自行车不需要 上牌,也没有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眼拍摄到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无从处罚,许 多电动自行车驾驶者在没有见到交警现场执勤的情形下闯红灯、乱转向、逆行, 有的酿成交通事故悲剧。电动车上牌既方便市民对已丢失电动车的认领,对二 手车市场上的非法电动车买卖也能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对交通事故执法部门 来说,一旦电动车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受害方只要记住号牌,追查肇事者的 难度便会大大缩小,可以更好地开展交通肇事查处工作。但是尽管多数市民都赞 成对电动车实行上牌管理,仍有不少市民对上牌管理表示一定的担忧,大部分 电动车车主认为,对电动车管理要重在效果和实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改善行车 秩序,应根据我市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只有出发点正确,制定的管理措施才能合理。 2、强制加装限速器 按有关规定,电动车的上路行驶速度要限制在每小时20 公里以内。在我市 电动车市场上,虽然有部分销售的电动车出厂时已按国家规定装配了限速装置, 但个别车主却嫌车速太慢,私自将其限速装置拆除,大大增加电动车行驶速度。 殊不知,一旦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高速行驶中产生的巨大惯力,冲击力较强, 让事故发生的后果可想而知,对电动车进行限速势在必行。 3、对驾骑者严格年龄限制 在我市街头,经常可以看到一些人还没有车高的小孩儿驾驶电动自行车, 且车速飞快,存在极大事故隐患试想,让一个看上去人还没有车高的小孩儿骑 电动车上路,车速过快,由此产生的风险可想而知。必须从年龄上严加控制,确保 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4、统一标准,规范管理 目前许多地区存在着大量的超标电动车,其最高车速、体积、重量都超过 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很多电动车甚至都堪与轻型摩托车相比拟。解决电动车的 肇事问题,从最根本上是要制约其车速。将大功率、高速度的电动车纳入到机 动车范围进行管理,从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来看是有益处的。另外这也有利于将其 纳入保险体系,为交通人提供更为实际的保障。 5、出台地方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有效预防和 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我区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出台一些诸如“严禁超速行 驶、“严禁载人、“严禁加装、改装限速、动力装置”等电动车地方管理规定, 强力推进对我市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严管工作。 6、加强电动车驾驶人出行安全意识 浅析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及其预防措施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车出行平安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纸、广 播媒体等方式,对广大电动车交通参与者进行广泛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深入各 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家庭等,大力开展以电动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为反 面教材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从中汲取教训,增强交通安全 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七、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 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 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158—2 009《电动摩托车和 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5】新华日报2 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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