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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2-05-10 11:59    文字:【】【】【
摘要:主页:「万和城注册」:主页?根据《实施方案》,邢台市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机制,引导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

  主页:「万和城注册」:主页?根据《实施方案》,邢台市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机制,引导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和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车要挂牌、人要戴盔、文明出行、有序停放、安全使用、绿色环保”的规范长效管理目标。4月30日前,邢台市将在各级车管所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服务站,并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和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各县(市、区)将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在便于人员、车辆聚集的开阔场地设立固定登记服务点。

  下一步,邢台市将广泛开展进小区、进单位、进村入户上门服务,实行“错时办、延时办、加时办、预约办”,更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周到服务。大力推进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开展带牌销售、以旧换新活动,淘汰一批“非标”车辆。同时,适时组织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设置减速让行等标志标线设施,优化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依法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根据《实施方案》,邢台市将稳妥落实佩戴安全头盔制度,在登记挂牌阶段,路面执勤民警将提示群众购置佩戴安全头盔,对多次提示无效的,予以警告,暂不予处罚。电动车登记上牌是否收费?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通过登记管理,为合标车和非标车发放不同外观的号牌,再通过三年过渡期,稳妥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逐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据初步统计,目前邢台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到200余万辆,并以每年约20万辆的速度增加。电动自行车给群众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安全问题,隐患十分突出。此《条例》的实施引发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

  电动车登记上牌是否收费?是否需要驾驶证?……记者走访了邢台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听听他们是如何解答的。

  答:本条例仅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管理不在本条例的规范范围内。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答: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性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在便利群众生活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交通秩序和安全问题。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条例》,并建立了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和过渡期制度,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分类管理,对非标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禁止其上道路行驶,从而稳步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

  答:涉及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答:《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不收费,免费登记上牌。

  答:通过登记和发放不同号牌,可以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区分,实现分类管理。《条例》规定6个月的集中上牌期限届满后,不再给非标电动自行车上牌,控制其增量,经过三年过渡期逐步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消减其存量。通过登记上牌,能起到支持合标、挤压非标,打击非法的作用。此外,通过登记上牌实现人车绑定,对于侦破电动自行车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和预防电动自行车盗窃案件及返还财物也有很大帮助。

  8、没有“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等材料可以上牌吗?

  答:考虑到有些在用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因为时间久远,发票丢失或从未开具过发票,收据等情况,对在用电动自行车具体办理登记时,将采取个人承诺等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答:考虑便民和效率,公安机关依托互联网开发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委托公安派出所、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警邮合作服务网点、警保合作服务网点、银行网点、电动自行车销售点等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同时开发了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实现掌上办理。

  12、为什么《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答:佩戴安全头盔能有效减轻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受伤害程度。自2020年4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以来,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平均佩戴率从行动前的不足20%提高到54%,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事故死亡率同比下降11.7%,死亡人数自2006年以来首次下降。

  答:从全国各地法规、规章制定情况看,贵州、浙江、江苏、湖南、海南、上海等近20个省、市,规定了强制佩戴安全头盔,2020年4月“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以来,省级层面出台实施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规章均要求佩戴安全头盔。

  答:据省有关部门的资料显示,目前我省安全头盔佩戴率不足5%。据统计,近三年我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占事故总量的30%、20.9%、34.3%,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我市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情况也比较严重。

  答:据省有关部门的资料显示:2021年上半年,我省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75.76%因颅脑损伤致死,未佩戴安全头盔驾乘人员的死亡风险是佩戴的3.9倍。

  答:省公安交管部门发放的2.2万份调查问卷中,支持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比率为58%。

  答:一是法规实施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时间定于2022年5月1日。从法规出台到法规实施有近五个月的时间,便于群众购买安全头盔。二是加强对购买安全头盔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出台后,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对法规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日期、如何选购、如何正确佩戴以及对未佩戴安全头盔人员的处罚教育规定等广泛宣传报道,提示群众提前购买、错峰购买。三是多渠道增加安全头盔供给。发动社会力量普及安全头盔,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推广“买电动自行车送安全头盔”“买保险送安全头盔”模式联合工会、爱心企业开展交通安全答题送安全头盔、捐赠安全头盔等活动,多措并举解决安全头盔配备问题。四是依法打击涉及哄抬安全头盔价格的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提前发声造势,对哄抬物价等依法严惩形成震慑,确保市场稳定。

  答: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目前还没有国家标准,但相应标准已经在制定之中。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的国家标准出台前,现行标准中《运动头盔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24429-2009) 《摩托车乘员头盔》(GB-811-2010)可供参考。

  答:不需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答:《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2、是否需要为电动自行车购买强制保险?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取得驾驶证?

  答:不需要取得驾驶证。不强制民众必须为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条例》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答: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因此通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的行驶规则,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答:《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答:考虑到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载人后整体质量更大,交通危险程度更高,因此有必要对载人做出限制性规定。从外省立法情况来看,2018年以来,除河北外省级层面共有贵州、浙江、江苏、湖南、海南5个省,西藏1个自治区,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共8个地方进行立法,除上海外,其余7个地方均限载一人,同时在被搭载人员年龄限制方面,北京、贵州、浙江限载12周岁以下人员,江苏限载16周岁以下人员。考虑到电动自行车是群众主要出行工具之一,有利于缓解道路拥堵压力,关于载人的规定应当更加便民利民。据此,我省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且不限制被搭载人员年龄。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目前,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的固定座椅还没有国家统一标准。为此,《条例》专门强调座椅必须具备“固定”的条件,而且应当设有“保护措施”,以此来弥补当前国家标准的不足。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30、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除了行政处罚,《条例》还规定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给予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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